营改增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更新时间: 2024.09.16 11:29 阅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为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政策解析: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与提供其他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租赁服务,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其他应税服务,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没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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