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降税后甲方要求降

更新时间: 2024.11.05 10:50 阅读:

一、降税必须降价?

国家增值税调整政策一出台,有的企业就接到客户来函,要求原签订合同降价。理由是合同价格是含税的,增值税率降了,合同价格当然也应当随之降价,这是国家政策。有的来函,还运用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规定,说明降价要求的合法性。

不少企业界人士认为,降税就应当降价,合情合理合法。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二、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法则

因增值税降低3%,而要求合同相应降价,其实质是要求变更合同价格条款。因此,降价要求成不成立,就要看变更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结合我国《合同法》,可以得出结论:合同变更有两种情形,一是协议变更;二是情势变更。对于协议变更,这个,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双方自愿,法律当然予以支持。但是,对第二种情势变更的情形,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就应当依法认定。

情势变更必须符合两个实质要件:一是发生不可抗力;二是该不可抗力导致明显不公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三、降税不能适用情势变更法则

不可抗力,是指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回避、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国家政策的变化,一般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不可抗力,都可以适用情势变更法则。

国家增值税降低3%,从表面上看,这确实是不能预见、不能回避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似乎符合情势变更的第一个要件。但是,不会导致明显不公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也就是说,不符合第二个要件。

增值税降低,是国家为了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活力的政策措施。而且,对所有企业都是普惠的,交易双方都从宏观上享受到了国家增值税降低带来的优惠。没有因此导致一方受惠,另一方受到明显损失的情形。因此,降税不能适用情势变更的法则。

顺便说一下,国家降税,甚至不属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波动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可能造成一方商业损失的可能性。显然,国家降低增值税,没有造成任何一方商业损失。因此,连商业风险都算不上。

四、这两种涉税约定,能否构成“降税降价”理由?

在现实交易中,有如下两种常见的涉税约定。这些涉税约定,能不能构成“降税降价”的协议变更?

1、含税价

有的合同约定,“本合同价格是含税价”,或者在价格条款后加一个括号“(含税价)”。这种情况能不能构成“降税降价”的理由?不能!

显然,这种价格约定,虽然涉税,但是,只是双方对价格已包含税的说明,或者只是双方对交易税负的一种约定,没有“降税降价”的意思表示。

2、涉税开票约定

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涉税约定是,双方约定了类似这样的条款:乙方须向甲方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的开票约定,也不构成“降价降税”的理由。

这种开票约定,虽然涉税,而且还提及了税率16%,但这种开票约定,只是双方对税种、开票种类的约定,不具有“降税降价”的意思表示。

降税降价必须在合同约定中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方应得到法律支持。没有这样的明确意思表示,都不能构成降税降价的理由。实事求是地讲,上述两种常见的涉税约定,在订立合同时,谁也没有考虑今后增值税降低了,价格是不是要降低的问题。因此,订立合同时,根本不可能作出“降税降价”的意思表示。

五、“降税降价”反而显失公平

国家本次税改,把增值税率降低3%,目的是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要促进企业的创新能力。在政策上属于一种普惠政策,每个企业都享受到。因此,如果一方坚持降税降价,实际上是剥夺了交易对方享受国家税改政策的权利。如果支持这种主张,反而显失公平,也导致国家税改政策目的落空,更可能导致交易秩序的混乱。

六、CAM谈判说辞

在CAM服务企业法治管理时,要针对企业管理流程节点,制定相应的管理预案。这些管理预案中,有一项内容叫做谈判说辞。特别是在涉及企业对外谈判,或者处理对外纠纷的重大涉法节点上,或者制定日常法务的“应急预案”时,我们对常见问题一般都要制定相应的谈判说辞方案,并且通过管理预案的不断运用,积累起大量的工作案例。案例化,是CAM企业法治管理的重要方式。

预制谈判说辞,有一个好处,就是企业管理人员在遇到涉法问题时,可以根据CAM管理预案操作说明书,进行熟练的、规则化的实务操作,确保他们高效、准确、合法地处理各种重大涉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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