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值税第36号

更新时间: 2024.09.19 23:41 阅读:

2016年5月建筑服务业也实施了营改增转变。

建筑服务业因其行业特殊性,尽管2016年的36号文做了很多补充,但是此后数年,还是出了不少的建筑服务业营改增补丁,发布了相关总局公告。下面从几个方面对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缴纳和申报进行归纳小结,并试着做一些分析解读。

三、跨区营业

跨区经营,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跨区经营建筑服务办法的要点:

①还是项目发生地预缴,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②一般计税2%预缴,简易计税3%预缴;

③预缴扣除分包价款,分包要提供合同发票(发票备注栏要填写规范清晰)。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分包合同(复印件)、分包工程发票(完税凭证)(复印件)等。

跨省经营的,需要及时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和《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四、关于建筑服务业的若干疑问

1、简易计税的项目可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是否选择简易计税不相关。选择简易计税项目,相关的是该项目成本进项增值税不能抵扣。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的,开具的专用发票税率为3%,而不是一般计税的9%。客户取得该专票后,依据客户的自身情况,不一定都能够抵扣,涉及到免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的,该专票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

2、建筑服务业发票的备注栏要如何填写?

开具建筑服务业增值税发票(不论普票还是专票),应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否则取得的建筑服务发票不能抵扣,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3、境外发生地的建筑服务业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境外提供的建筑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哪些分包项目可以在预缴时作为扣除?

建筑服务项目预缴增值税,前提是项目发生地与企业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最起码是不在同一个地级市)。一般建筑工程采用招投标,不允许分包,允许分包的限制在纯劳务、和一定技术资质要求的专业建筑服务施工(如地质勘察、基础桩基等),肯定不存在分标段、班组的分包(这个实际上就是挂靠,转包——违反招投标协议的)。

对于联合投标的,如果实际上是分工协作的问题,也不存在分包的概念。

被戏称为基建狂魔的中国,建筑服务业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仍将在经济建设中扮演重要角色,厘清建筑服业务税收征管各项措施的内在区别和联系,也是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内在要求。

附:文件清单

1、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及填报说明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4、税总发〔2016〕106号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7、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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