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19 15:04 阅读:

关于营改增前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算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断定相关金额:(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获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获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践交纳的运营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应允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营改增土地增值税的法律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处理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根据问题的通告等规则,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清晰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承认问题。营改增后,交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交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交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交税额。

为方便交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交税款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纳预收款方法出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意图,可依照以下方法核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根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根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出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承认问题。交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赏、对外出资、分配给股东或出资人、赔偿债款、交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资金性财物等,出现所有权变更时应视同出售房地产,其收入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有关问题的通告第三条规则履行。交税人安顿回迁户,其拆迁安顿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意图承认,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告(国税函第六条规则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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