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抵扣政策
为落实更大规模减税的部署,围绕从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降至9%的举措,会议决定:一是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把
2024.11.082019年大规模减税降费大背景下,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应运而生,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降低特定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
2023年1月9日,国家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将“三项服务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由10%调整为5%、“生活服务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比例由15%调整为10%。财政部后续陆续出台文件将加计抵减政策主体范围扩大到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及先进制造业企业。
具体政策内容详见表格:
增值税加计抵减实务应用
针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变化,为防范税务风险,纳税人在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时应关注以下事项:
1、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前提是准确把握判断相关主体是否满足政策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需要继续关注:
一是,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适用该政策。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二是,在计算相关销售比重是否超过销售总额的50%时,需要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准确区分不同应税行为的范围,并准确把握销售额的计算期间。
三是,应准确判断不同服务的销售额比重,正确适用其加计扣除比例,避免多加计或少加计抵减额。
2)2023年新加的适用主体先进制造业、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均实行清单管理,其中先进制造业的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而后两者的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企业应持续关注《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3〕245号)、《关于2023年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等配套政策的出台,根据相关规定准备证明资料,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申请列入清单。
2、准确计算加计抵减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用于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是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仅包括一般规
定正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包括农产品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旅客运输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
2)先进制造业、集成电路、及工业母机企业加计抵减政策,均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如,某先进制造业纳税人2023年10月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10月份可一并计提2023年1-9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3)先进制造业、集成电路、及工业母机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择优选择适用,但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案例1】某企业成立于2022年6月,同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销售货物等。该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销售额共计2000万元,其中:货物销售额8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额7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销售额500万元。
解析: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500÷2000=25%<50%,适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的加计抵减政策。
【案例2】某企业成立于2021年10月,2022年12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销售货物等。该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销售额共计2000万元,其中:货物销售额500万元,物业服务销售额300万元,餐饮住宿服务销售额1200万元。
解析: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1200÷2000=60%>50%,适用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的加计抵减政策。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案例3】某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5月,销售税额15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进项转出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无其他涉税事项。该企业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100×15%=15万元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0×15%=1.5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整加计抵减额
=5+15-1.5=18.5万元
抵减前应纳税额=150-100-10=40万元
抵减后应纳税额=40-18.5=21.5万元
【案例4】某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5月,销售税额12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进项转出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该企业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100×15%=15万元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0×15%=1.5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整加计抵减额
=5+15-1.5=18.5万元
一般计税项目:
抵减前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元
抵减后应纳税额=10-10=0万元
加计抵减额余额=18.5-10=8.5万元
简易计税项目:
应纳税额=100×3%=3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单计税应纳税额=0+3=3万元
3、关注不得计提加计抵减情形
1)按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
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享受加计抵减同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再申报留抵退税时,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无需做调减处理。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
计提加计抵减额。如果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可按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例,乘以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从而计算出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4、准确核算并申报
生产性服务企业、生活服务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实行“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原则。
一是纳税人首次确认适用政策时,需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二是企业须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准确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三是,对于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财会【2017】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但不属于企业与客户之间交易对价的补价,故不能作为企业收入,应适用政府补助准则予以规范。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第十条: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第十一条: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根据财会[2016]22号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加计抵减金额应在此核算,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例5】某企业属于生活服务加计抵减行业,2023年8月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购买办公楼不含税金额为100万元(资产相关),购买物业服务不含税10万元,则考虑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抵扣,应缴纳增值税12-9.6×1.1=1.44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21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
取得进项: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
贷:银行存款 109
借:管理费用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6
贷:银行存款 10.6
加计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0.96【(9+0.6)×10%】
贷:其他收益 0.06
固定资产-办公楼 0.9(企业如难以区分则整体计入其他收益)
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 1.4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 1.44
次月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 1.44
贷:银行存款 1.44
适用加计抵减的一般纳税人可能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红利,我们一起看看具体的操作途径:
1、提交加计抵减声明:
第一步: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第二步:选择资格信息报告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或适用10%/5%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选择)
第三步:进入加计抵减政策声明或适用15%/10%/5%加计抵减政策。
2、登录电子税务局 ---> 我要办税 ---> 税费申报及缴纳 --->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 ---> 【申报】
3、依次点击报表,进入对应报表的填写页面。依次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五)》,最后系统自动将附表填写的数据汇总带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
若企业符合先进制造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则系统会弹出提醒,点击【确定】进入申报界面。
4、信息核实无误后,点击申报表对应的【申报】按钮,点击确定按钮后完成申报表提交。
注意:在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时,“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项下“本期发生额”栏会根据企业2023年1月1日以来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的15%/10%/5%自动带出,无须手动填写。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7、《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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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撰稿:今税税务师事务所 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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