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增值税怎么填

更新时间: 2024.11.06 23:14 阅读: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增值税该怎么处理?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并且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PA教材上的处理方法是,拿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基础,涉及到多项换入资产的,则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分配,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增值税的差额也就直接倒挤入了当期损益中;另一种处理方法是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换出资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请问:对于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涉及到的增值税我觉得只能按照第二种方法处理,计入换入资产成本中,但是书上的例题都没有考虑增值税的问题,所以我很疑惑。

解答: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并且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只要换出资产是需要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比如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就是对外销售货物,就会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而对于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同样的,只要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对方在交换时也会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因此,对于交易双方,不管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销售方(换出方)都需要按照市场价计算并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即便是没有市场价的也需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计算一个

假如交换的双方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双方应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确认换出货物的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确认换入货物的进项税额。至于换入多项货物的成本分摊,则按照各自公允价值分摊不含税金额。

说明:上述的“货物”,也可能是无形资产、服务、不动产,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可能税率不一致;也可能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是应收账款、股权等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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