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文件

更新时间: 2024.11.07 12:36 阅读: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增值税政策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从1998年8月1日起,粮食增值税有关政策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五、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应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如下:

自2014年5月1日起,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发票

销售免税粮食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保证粮食增值税政策的正确执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如下:

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四、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

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根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2002)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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