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补缴增值税做账

更新时间: 2024.11.06 17:50 阅读:

问:税务局检查我公司2011年账务后,认定少缴增值税并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书上写明少缴增值税1万多元,其中一部分是修车时没有确认收入、不开发票少计收入、少计销项税;另外一部分是非业务用车修理时,免费修车没有记销售收入,少计销项税。上述业务的账务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及城建税等是否也补缴?

答:《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附件2《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规定,查补增值税账务调整,应设置“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整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即贷方余额)并予转出: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有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一部分是修车时没有确认收入、不开发票少计收入、少计销项税”问题属于少计收入,未计提销项,同时也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另外一部分是非业务用车修理时免费修车没有记销售收入,少计销项税。”属于增值税未作视同销售处理,应补增值税,但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以上两种行为在补缴增值税的同时,均应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账务处理如下:

(1)前一部分少计收入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应交企业所得税;

(2)后一部分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生产成本)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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