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
【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摘要:《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实施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均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作出相应
2024.11.19一 、土地增值税应当清算和可以清算的条件(填空题和大题常考)
应当清算 | 可以清算 |
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的三种情况: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四种情况: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 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 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这部分大家一般比较薄弱,这里特别强调一下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增值税!超过20%的,要全额征税)
(2)国家征用免税
(3)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 西部省份不得低于1%。
(4)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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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案例:某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因已售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达不到85%,于是企业将剩余的可售面积转为自用后,将该项目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财务人员也将该部分剩余房产从“开发产品”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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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