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所得税收入不一致说明

更新时间: 2024.11.18 22:30 阅读:

税务局不认可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现象,要求企业按高收入(所得税收入)确认并补缴增值税,完成补缴前暂停办理发票增量改版等业务,如何应对?

由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与企业所得税确认时点不一致,建筑企业的两税收入产生差异是正常的。

增值税的收入确认时点,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依据,具体包括收取工程进度款时间、开具带税率发票时间、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以及竣工验收的时间。

对于一般的工程而言,以收取工程进度款时间、开具带税率发票时间、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三个时间较早的为准。对于特殊的工程项目,如三个时间均不存在,即,没有收款没有开具带税率发票,书面合同也没有约定收款时间或者压根儿就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则以竣工验收时间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建筑企业的质保金还有特殊规定,如果业主扣留质保金时建筑企业未提前向其开票,则以实际收取质保金的时间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际收取的质保金金额作为增值税收入确认金额。

因此,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以发票开具和资金收取(或应收取)为依据,对应的是建筑企业项目的工程款结算环节。倘若某工程为BT项目模式,业主平常不支付工程款,建筑企业亦不提前向业主开具发票,工程款在竣工结算3年后支付,则其增值税收入应在竣工结算3年后确认。

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具体到建筑劳务收入,应当遵循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对于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年度收入。

根据875号文的规定,完工进度确定方法有三种: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可以看出,三种完工进度均与收款或开票金额无关,因此,某一年度某一项目,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金额与增值税收入的确认金额,不一致是常态,一致是特例。

什么情况下两税收入会一致呢?比如某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竣工结算,且全部收款或者全部开票,或者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到达,则两税收入会一致。

综上,税务机关的观点没有政策依据,你公司应加大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力度,如对方仍然简单粗暴、一意孤行,建议你单位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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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

将增值税销售额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进行比对,是风险评估中的一个比对项目,两税差异过大,会有风险提示,需要对不一致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没有规定过两税不一致必须按高的金额补税。

只能说,在核实风险的过程中容易产生简单粗暴地“一刀切”情况,对大部分行业来说,因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而产生两税差异的时间间隔较短,问题不突出,但对建筑企业来说,两税差异很明显,而且会持续相当长一段时间。

对于税务人员来说,要多调研多学习,遇到风险事项不要一刀切。

对纳税人来说,遇到这样的问题,最好能提供一个备查账簿,清晰记录两税比对差异的金额及原因,用事实和数据来说服税务人员。

唯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圆满解决这个风险事项。


来源:何博士说税;晶晶亮的税月简评。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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