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增值税规定

更新时间: 2024.09.20 08:44 阅读:

1、合同未履行

在实务操作中,不少财务人员认为只要取得违约金收入就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应注意,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可见,价外费用的前提是要有销售业务产生。如果合同都未履行,没有销售业务,何来价外费用一说,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合同已履行,销售方违约,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而非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费用。因此作为购买方,取得销售方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合同已履行,购买方违约,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

销售方随同销售价款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附后: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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