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门领用自产产品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24 11:41 阅读:

更多IPO专业内容,请关注本头条,喜欢的也可以点赞。若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评论留言咨询IPO相关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案例:某化工公司,为了从A产品中提炼出一种新型材料,将本公司一批自产A产品运往上海,委托一家科研部门进行初始研究。该批A产品市场售价10000元,生产成本7000元,发生运输费用5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那么,研究阶段领用企业自产产品是否作销售处理?会计与税务应如何处理?

一、会计处理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在研究阶段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会计上认为,此项业务属于企业内部资产转移行为,产品所有权属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不会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八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其具体

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相关费用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75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7000

银行存款500

期末结转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研究费用75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7500

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在研究阶段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因此,不用按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在研究阶段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因此,不用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CPA/CTA/CPV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