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劳务费的增值税由谁承担

更新时间: 2024.11.07 10:58 阅读:

个人劳务费报账一直是让大家头痛的问题,一方面个人劳务难以提供发票(到税局代开发票嫌麻烦),另一方面很多公司财务要求提供发票,如何解决?

先来看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一

公司产品做宣传,在外面找了个高手,花3000元做了一个PPT,做完了要付款了,财务让拿发票,但是该技术是业余干这个,无法提供发票,该怎么办?

案例二

公司要搬到隔壁一栋楼,找了几个力工,200块一天。帮着把座椅搬运完后,要支付工钱了,也没有发票,怎么办?

其实,上述问题我们常会遇到,一些零星的劳务工作会找个人来完成,而对于个人来说,在取得这些收入的同时,要求他们提供发票真的是非常难。

那么,该如何来处理这些没有发票的事项?

无法取得发票,可以入账?

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白,做账之前,财务人员需要知道会计准则是如何规定的,同时,也需要清楚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所在,切忌不要把税法规定当成会计准则来做账。

是否也可以入账,参考准则如下:

《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实质重于形式,会计确认计量应该按经济实质确认,发生了支出,就应该确认,发票只是一种形式要件,就算没有发票,还有支付流水凭证、有内部支付流程、有对方的签收证明,这些都是做账的依据,我们应如实按规定入账。

根据劳务费具体情况,计入相应成本或费用科目。

同样是干活,为什么劳务费就需要发票?

为什么给员工发工资需要做个工资表而不用发票,而请几个力工干活就需要发票呢?

原因其实很简单,因为员工和企业是雇佣关系,而力工和企业是非雇佣关系,也就是劳务关系。

而税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当然不需要发票。而独立劳务关系,对方提供的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为什么劳务要紧盯着发票不放?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是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就准予税前扣除。但是实际中往往会依据《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来判断,没有发票或者取得发票不合规就不能扣除。

因为税务在实际征管中还是“以票控税”,简单地说就是,哪怕业务真实,没有发票,税局也可能不认可这笔费用,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

当然了,这也不是说有发票就可以扣除,税前扣除首先是要建立在业务真实的基础上,业务真实就需要有证据链等实质性要件,发票这个形式要件通常也不可或缺。

劳务确实无法获得发票,怎么办?

对于个人来说,提供发票唯一的方式就是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支付方凭借代开的发票税前扣除即可,所以对于文章开头的案例一,解决办法就是代开发票。

但是像案例二这种情况,代开发票也是件麻烦事情,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也给了一个方便。

28号公告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通常是按次不超过300-500,按月不超过3万,具体以最新各地政策为准)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案例二的力工支出,金额不大时,可以凭支付凭据列支,不用开具发票。

实务建议:

1、企业如果经常发生的且金额大的业务还是需和正规单位合作,比如存在大量临时用工、季节性用工的单位,辅助用工较多的单位,可以选择劳务派遣公司,从而合规的取得劳务发票进行税前列支。

2、对于不可避免的个人劳务费,金额零星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造表发放,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当然,别忘了个税申报,零申报也要做的); 达到起征点的,到税局申请代开发票。

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具体所需资料通常包括: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相关劳务合同等等;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3、如果对劳务费收入很高且经常发生,自然人会承担比较高的税负(旧个税法下要承担20~40%的累进税率;明年新个税法实施后,个人劳务所得将并入综合所得,最高达45%的税率,具体如何代扣代缴,尚要等待税务部门的实施细则)。对高收入人群,可以考虑通过在税收洼地,由自然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公司等方式,通过核定征收形式,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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