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混合销售的征税规定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2.税务处理:(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2)其他单位和
2024.11.20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 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 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款结算方式不同规定如下:
货款结算方式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备注 |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 |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不论货款是否收到 |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不论款项是否收到 |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 货物发出的当天 【特殊】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不是收到预收款时 |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 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二者中的较早者 【关注】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 180 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 180 天的当天 | 不是发出代销商品时,也不是只有收到代销款时 |
6.视同销售货物 | 货物移送当天 | — |
7.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 |
8.提供租赁服务 | 采用预收款,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 不同于货物的预收款 |
9.金融商品转让 |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 — |
例: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1 年 7 月 1 日出租房产一年(营改增后取得),月租
金 50000 元,一次性收取承租方一年的租金共 600000 元,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以上金额都是不包含增值税的)
解:该纳税人收到 600000 元租金的当月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销项税额=600000×9%=54000 元。
区分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的差异:属于 2021 年的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为 3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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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的征税规定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2.税务处理:(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2)其他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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