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时间的一般规定

更新时间: 2024.11.20 15:40 阅读: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 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 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款结算方式不同规定如下:

货款结算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1.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不论货款是否收到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不论款项是否收到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货物发出的当天

【特殊】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不是收到预收款时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二者中的较早者

【关注】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 180 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 180 天的当天

不是发出代销商品时,也不是只有收到代销款时

6.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当天

7.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8.提供租赁服务

采用预收款,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不同于货物的预收款

9.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例: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1 年 7 月 1 日出租房产一年(营改增后取得),月租

金 50000 元,一次性收取承租方一年的租金共 600000 元,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以上金额都是不包含增值税的)

解:该纳税人收到 600000 元租金的当月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销项税额=600000×9%=54000 元。

区分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的差异:属于 2021 年的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为 3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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