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更新时间: 2024.11.21 19:38 阅读:

实务工作中,通常遇见下面5种类型的机票。

1、中介代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包含机票手续费、保险、机票款,备注含有乘机人、航班号、时间等信息。发票抬头为公司名称+纳税识别号。

2、中介代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包含机票手续费、保险、机票款,备注含有乘机人、航班号、时间等信息。发票抬头为乘机者名字。

3、注明乘客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4、航空公司开具的电子发票,发票抬头为公司名称+纳税识别号,备注乘客姓名,航班号等信息。

5、航空公司开具的电子发票,发票抬头为乘客名字,备注乘客姓名,航班号等信息。

我们检索税收法规库,发现针对这块的税收法规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其相关规定如下: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通过对比发现,39号公告说的暂按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有些电子普通发票把民航基金和手续费及保险加在一起了,税额比按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要大。

但是,31号规定说了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这里建议还是即使取得增值税电子发票,也只抵扣机票款计算的税额部分。

至于遇到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机票增值税电子发票,个人理解还是可以进行报销和进项税抵扣的。因为31号规定说了,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发票抬头为个人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机票款部分和机票行程单实质是一样的。但是中介收取的手续费部分,开个人抬头解释不过去,存在瑕疵,但是金额不大,属于公司的合理费用支出,但是发票稍有瑕疵。建议公司在针对公司员工国内乘机取得取得票据是最好规定:

1取得3类型(注明乘客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为上策略;

2、取得1和4类型(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司抬头+纳税识别号)为中策;

3、取得2和5类型(增值税电子发票+个人抬头)为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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