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
问题 对进口产品、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是否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不缴纳。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三条规定,
2024.11.208月25日,蚌埠市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闻发布会。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契税由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是加强税制建设、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大成果,有利于提升税法遵从度,强化税收治理效能。
国家税务总局蚌埠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汪学伟进行新闻发布,会议由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负责人薛胜涛主持。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契税法》的制定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和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在延续现行税制框架和征管模式的情况下,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变化以及征管工作实践,对部分机制进行了细化、完善和优化。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主要变化及注意事项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按照“总体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征管实际,《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作了适当调整。
一是计税依据有变化。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随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本质上属于一种附加税。2018年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这一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规定上升为法律,充实了计税依据内容。
二是“纳税人所在地”授权地方确定。为不增加纳税人税负,《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平移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有关税率的规定,即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行政区域,实行差别税率: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三是为延续税收优惠政策留足空间。根据现行规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以单独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实施后,国务院仍可以针对重点群体等制定减免税优惠。
四是“同征同管”覆盖所有征收场景。《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仅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其他细节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较为笼统。为规范征管,《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等税制要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一规定覆盖了所有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场景,完善了税制要素,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同时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五是纳税申报表实现合并。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纳税人需及时关注合并申报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契税法》主要变化及注意事项
契税新法主要涉及六个方面变化:
一是法定税率维持不变。《契税法》维持了《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3%—5%税率,税率水平并未调整,只是根据税收法定的要求,对适用税率的确定程序进行了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改为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第四十九号公告)规定,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是适度扩大征税范围。为与《土地管理法》相衔接,《契税法》在关于征税范围的条款中,将《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这意味着,《契税法》正式实施后,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也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三是优惠税率继续执行。按照税制平移、税负不变的立法思路,《契税法》实施后,原有的契税优惠税率仍然执行,《契税法》的施行不影响个人享受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保持不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非北上广深地区,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四是拓展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制平移的原则,《契税法》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减免政策予以明确,还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
1.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增加了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规定。
2.为鼓励农业生产,增加了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规定。
3.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和“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新增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的规定。
根据《契税法》授权,安徽省明确了3项契税减免规定: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2.选择产权调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五是简化申报缴税程序。《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这与《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规定相比,简化了申报缴纳程序,将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合二为一,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可一次性完成申报缴税。
六是明确退税情形和信息保密规定。为保护纳税人权益,《契税法》规定“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同时《契税法》明确“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七是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契税的有效征管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契税法》将协作部门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2个部门扩充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有利于进一步健全部门协作机制,进而提升纳税服务和征管质效。
编发:吕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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