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计税范围
今天跟大家分享的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及其所对应的“税率”。税法虽细碎,难于记忆,但法中有理,法中有情,每种“征税范围”对应的“税率”只要你理解了其中的理和情,其实提有趣的,也不用再死记硬背。先来看
2024.11.24计税方法 | 计税公式 |
1.从价定率 | 销售额×比例税率 |
2.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 | 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3.复合计税(白酒、卷烟) |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消费税计税方法
一、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一)销售额的确定
1.基本规定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消费税税款,但不含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2)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2.包装物收入的税务处理
包装物 | 税务处理(与增值税相比较) |
作价随同销售 | 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
收取押金单独计价,未逾期 | 不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
非酒类产品收取押金单独计价不退还或逾期 | 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
黄酒、啤酒以外的其他酒产品(无论是否逾期或会计如何核算) | 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
黄酒、啤酒 | 不逾期不并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逾期只交增值税,不交消费税 (从量计征,与价格无关) |
关于包装物押金的总结
包装物押金 | 收取时(未逾期) | 逾期(没收)时 | ||
增值税 | 消费税 | 增值税 | 消费税 | |
一般应税消费品 | × | × | √ | √ |
酒类产品(啤酒、黄酒除外) | √ | √ | × | × |
啤酒、黄酒 | × | × | √ | ×(从量征收) |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例题·计算问答题】一位客户向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含税)250800元,另付设计费、改装费30000元,计算该辆汽车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
【答案及解析】
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250800+30000)÷1.17=240000(元)。
【经典母题】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15年1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反映销售粮食白酒55000斤,以套装形式对外销售(每套酒品中含小瓶保健酒一瓶,共5000斤),总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5000元(保健酒部分价值20000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11700元;销售啤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2980元。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反映收取粮食白酒品牌使用费4680元;“其他应付款”账户反映本月销售粮食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9360元,销售啤酒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元。计算该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案及解析】
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55000+5000)×0.5+(95000+11700÷1.17)×20%+4680÷1.17×20%+9360÷1.17×20%=53400(元)
啤酒应纳消费税=100×250=25000(元)
该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53400+25000=78400(元)。
【提示】啤酒出厂价=2980+2340÷(1+17%)÷100=3000(元)=啤酒分类标准3000(元),适用单位税额250元/吨。
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例题·单选题】某啤酒厂销售A型啤酒20吨给副食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8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销售B型啤酒10吨给宾馆,开具普通发票收取价款3276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50元。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
A.5000元
B.6600元
C.7200元
D.7500元
【答案】C
【解析】A型啤酒:(58000+3000÷1.17)÷20=3028.21(元)>3000元,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B型啤酒:(32760+150)÷1.17÷10=2812.82(元)<3000元,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应纳消费税=20×250+10×220=7200(元)。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应税销售额和应税销售数量的确定同前。
【例题·计算问答题】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制粮食白酒,对外销售4吨,收到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0.2万元。计算应纳消费税和应纳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
应纳消费税:
从量计征=4×2000(斤)×0.5=4000(元)=0.4(万元)
从价计征=(20+0.2÷1.17)×20%=4.03(万元)
共计消费税=0.4+4.03=4.43(万元)
应纳增值税=(20+0.2÷1.17)×17%=3.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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