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

更新时间: 2024.09.17 18:55 阅读:

光伏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

为配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自2014年7月1日起,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及税款征收有关规定如下:

一、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按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应纳税额的50%代征增值税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三、发电户,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风力发电

为鼓励利用风力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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