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增值税政策

更新时间: 2024.11.05 10:56 阅读:

老黎说税:2023年第92讲,说税收,谈风险,讲政策。今天说说金融业增值税计税规定。

一、金融服务的概念及内容

1.概念

增值税中的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

2.包括内容

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四大类。

二、政策依据

本材料内容依据以下文件相关规定整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3.《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4.《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5.《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6.《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7.《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8.《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9.《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三、具体业务

(一)贷款服务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二)进项税额的规定

1.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银行开户交纳的手续费、账户管理费等与贷款服务无关的费用,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征与不征的其他规定

1.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3.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四)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人下一个会计年度。

3.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

(五)贴现、转贴现业务

1.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人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结息业务

1.纳税人提贷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

2.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七)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八)资管产品业务

1.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1)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2)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资管产品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如下:

(1)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简称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2)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上述第(2)条规定。

(4)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5)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6)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7)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一是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是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人价计算销售额。

三是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四是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4.注意事项。纳税人购人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九)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依"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并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IPO )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为中国证监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4.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

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上述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上述规定缴纳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上述规定确定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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