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4.09.18 10:17 阅读:

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除个人涉及的业务、临时性特殊规定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政策主要有两项:

一是普通标准住宅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百分之二十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上述普通标准住宅的判断依据是当地政府公布的住宅标准,国家征用土地需要相应的文件资料证明。

关于对符合条件的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原因,《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印发)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含20%),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对其全部增值额计税(包括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部分)。这是考虑到我国人民居住条件仍然较差,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而增值较低的予以免税,而对增值较高的就全部增值额征税,有利于控制普通标准住宅售价,促进和保证其健康发展”。

二是国家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解释,《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这是因为,政府在进行城市建设和改造时需要收回一些土地使用权或征用一些房产,国家要给予纳税人适当的经济补偿,免子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应该的”。

关于对“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的解释,《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因城市市政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而取得的收人,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城市规划,污染、扰民企业(主要是指企业产生的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的危害)需要陆续搬迁到城外,有些企业因国家建设需要也要进行搬迁。这些企业要搬迁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城市规划需要,存在许多困难,如人员安置、搬迁资金不足等;而且大都是一些老企业,这个问题就更突出。为了使这些企业能够易地重建或重购房地产,对其自行转让原有房地产的增值收益,给予免征土地增值税是必要的”。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文明确上述“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上述政策中“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需要以征用公告、文件等作为证明依据。

对于上述两项免税政策的落实,《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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