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A房地产公司开发某项目,实行预售制度,即未完工先销售,2016年1月,拿到预售许可证。问:2016年5月营改增后,A公司应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非预缴)?///01总局口径财税[201
2024.11.07一、增值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先开票的为开票当日,未先开票的按照以下时点确认纳税义务时间:(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六)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七)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当天,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劳务完成的当天;(八)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九)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2.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十)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的情形,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一)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不含金融商品转让)并在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当天,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金融服务完成的当天;(十二)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十三)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十四)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十五)发生除上述情况以外的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二、消费税(一)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从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起,缴纳消费税;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从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起,缴纳消费税;(二)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从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起,缴纳消费税;(三)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从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起,缴纳消费税;(四)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起,缴纳消费税;(五)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从移送使用的当天起,缴纳消费税;(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从提货的当天起,缴纳消费税;(七)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从报关进口的当天起,缴纳消费税。三、企业所得税因纳税义务发生,所以企业要确认收入,进行缴纳相应税款,因此,企业所的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就是企业确认收入的时点。(一)销售货物收入1.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2.在同时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后,按照以下方式销售商品时,收入以下时点确认:(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时,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商品,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3.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4.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5.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在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提供劳务收入1.当企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2.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3.提供不同的劳务,应按照以下时点确认收入:(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根据每项活动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进行分期同时确认收入;(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1.企业转让股权,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3.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4.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取得的收入,需在当年纳税年度内一次性确认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发生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时,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五)利息收入企业发生利息收入时,在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六)租金收入企业发生租金收入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若租赁期跨越两个及以上纳税年度,或者一次性收取租金时,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将租金分配至各纳税年度的月份中确认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企业发生特许权使用费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九)其他收入企业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均应一次性计入当年纳税年度中确认收入。四、个人所得税(一)当实行按次计征时,每次取得所得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当实行按月计征或分月预缴时,每一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三)当实行按年计征时,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五、资源税(一)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二)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三)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四)采取其他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七、房产税(一)自建的房屋,自投入使用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二)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三)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四)停业企业在恢复生产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五)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具体外在表现为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或者拿到钥匙日期)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六)购置存量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七)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八)融资租赁的房产,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承租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未约定开始日的,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合同约定为主,合同签订为辅)。八、印花税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九、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具体外在表现为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或者拿到钥匙日期)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的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土地使用税;(四)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约定为主,合同签订为辅)。十、车船税(一)从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起,缴纳车船税;(二)被盗抢后失而复得的车船,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缴纳车船税。十一、土地增值税从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缴纳土地增值税。十二、船舶吨税从应税船舶进入港口之日起缴纳船舶吨税。十三、车辆购置税(一)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从车辆相关价格凭证开具的日期起,缴纳车辆购置税;(二)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起,缴纳车辆购置税;(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从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起,缴纳车辆购置税。十四、关税(一)进口货物,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缴纳关税;(二)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之外,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之日起,缴纳关税;(三)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十五、耕地占用税(一)占用经批准的耕地,从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起,缴纳耕地占用税;(二)占用未经批准的耕地,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起,缴纳耕地占用税;(三)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从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起缴纳耕地占用税;(四)经批准改变占地用途的,从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当日起,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改变占地用途的,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起,缴纳耕地占用税。十六、契税(一)从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具有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当日起,缴纳契税;(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从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起,缴纳契税;(三)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从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起,缴纳契税;(四)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从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起,缴纳契税。十七、烟叶税从收购(购买人获得烟叶的控制权)烟叶的当天起,缴纳烟叶税。十八、环保税从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天起,缴纳环保税。
案例:A房地产公司开发某项目,实行预售制度,即未完工先销售,2016年1月,拿到预售许可证。问:2016年5月营改增后,A公司应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非预缴)?///01总局口径财税[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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