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增值税税率

更新时间: 2024.11.22 00:20 阅读:

国家近年来陆续发布政策性文件,对增值税税率有多次下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第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9]193号)等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建筑服务行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调整为13%。,行业税负明显降低。对于2019年4月1日之前已经招投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计税法下在建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时增值税税率,建设工程结算相关问题的具体操作原则:

1、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18年4月30日(含)之前的增值税率按11%计税,发生在2018年5月1日(含)至2019年3月31日(含)的增值税率按10%计税,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的增值税率按9%计税,施工企业应按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2、工程结算时,参照我办2018年9月12日发布的《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建设工程结算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造价办[2018]42号)的处理办法,对工程造价中的增值税进行计算和计补差额。即:结算时按项目竣工当时颁布的最新税率S0计算工程造价,另计补相应增值税=增值税率S1开票累计总额/S1×(S1-SO)+增值税率S2开票累计总额/S2×(S2-SO)+……+增值税率Sn开票累计总额/Sn×(Sn-SO)(以此类推)。

S0—工程竣工时国家所颁布的建筑行业最新税率

S1—工程招标时(或签订合同时)国家颁布的建筑行业税率

S2…Sn—工程施工期间国家陆续颁布调整的建筑行业相应税率

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须提供由建设单位出具的各项增值税率开票总额依据。

[例]:某工程于2017年8月完成招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造价6000万元(增值税率11%),2018年4月30前已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1000万元,增值税率11%开票累计总额99.1万元,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已累计支付工程进度款2000万元,增值税率10%开票累计总额181.82万元,工程于2019年5月竣工。工程结算时造价先按9%增值税率计算,假设其工程造价为7000万元,计补税额差价后最终工程造价=7000+99.1/11%×2%+181.82/10%×1%=7036.2万元。

3、一般计税法计税的项目,不考虑材料税率调整对结算时增值税的影响,价格调整时统一以除税价进入结算。

4、如对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工程计价已有约定的建设工程,按原约定执行。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6、如双方签的施工合同是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乙方承担着全部的工程量和价格风险,固定总价包干合同的价格包含所有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工程造价的全部要素。在没有增加合同外工程或变更设计等情况下,合同价格就是最终结算价格,是把所有税费和风险因素都考虑进去了的价格,不因为增值税税率下调事件甲方就可以要求降低合同结算价。

7、增值税名义税率下降1%,工程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与定额计价,归结到底以定额为基础,根据工程清单计价程序为例,经测算若除税价不变,工程造价相应下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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