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公司增值税差额征税

更新时间: 2024.10.04 02:53 阅读:

某人力资源公司将招收到的工人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派到各制造业企业从事生产工作。人力资源公司负责工人工资、社保、公积金等相关福利的发放及缴纳。为方便派遣人员伙食费用结算,人力资源公司和进驻工厂达成一致,将本应发放职工伙食补助直接结算给工厂所属餐厅,由该餐厅以优惠的价格提供驻厂工人餐饮服务。月末,人力资源公司和派驻工厂进行餐饮结算,工厂食堂给人力资源公司开具餐饮发票(餐饮发票为不能进项抵扣)。人力资源公司将该伙食费按照增值税差额征收的员工工资及福利做差额抵减项。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差额征税的合法证据资料呢?关于这个问题,实务中有不同的认识,在这里与大家交流讨论分享。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不同观点分享

一种观点认为:以上餐饮为企业为职工购买的服务,不属于职工公司福利范畴。上述政策为列举式:“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扣除项只能是发放给员工的工资、福利,通过外单位食堂补助员工的餐费不适用于此政策。

一种观点认为: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是发给职工的伙食补助,公司虽然取得增值税发票,但餐饮发票为普票,未进行进项抵扣,本质上并没有区别。

个人比较赞成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一是该支出本质上属于员工的工资、福利,应该做为差额计税的抵减项,因为实践操作中人力资源公司不太可能直接发给员工餐费补贴,由员工自己缴纳餐费,驻厂食堂也不太可能就餐时一个一个员工收取餐费,集体购买也有利于获得团购优惠。二是该企业虽然取得餐饮发票,但是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人为抵扣,故和直接工资单无本质区别。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 242号)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午餐补贴属于员工取得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保计入福利费科目,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这个问题,欢迎大家交流讨论分享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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