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时间节点

更新时间: 2024.11.04 18:11 阅读:

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都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1、货已经发了,但客户要求下个月再开票;2、业务员再三嘱咐,这个月业绩达到了,下个月再给客户开票吧;3、钱已经付了,货物也已经收到了(服务已经提供),但供应商迟迟不开票……老板、业务员、客户、供应商都打着自己的算盘,开票时间到底谁说了算?

开票时间谁都不能说了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是开票时间,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结算方式密切相关。

因此,该不该开票,该不该取得发票,需根据双方之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结算方式和合同约定来判断。现总结增值税方面的法规,将各项业务不同结算方式与开票时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系列为一张表,帮助你一表掌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开票时点。

项目

销售方式

合同、付款方式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基本原则

前提: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基本原则:收讫销售款项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三者孰先原则:1.收讫销售款项当天;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3.开具发票的当天。

销售货物、进口货物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为先开具发票的当天

直接收款

原则:无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均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有合同未收款

合同约定收款日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有合同,先收款

收到款项当天

无合同,已收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如对方的入库验收单、货款结算单等)

收到款项当天(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赊销、分期收款

有合同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有合同未约定收款日

货物发出当天

无合同

预收货款

销售一般货物

货物发出当天

销售特定货物: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

已收款

收到预收款当天

未收款

合同约定收款日当天

委托代消

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

收到代销清单当天

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

收到货款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

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当天

进口货物

报关进口当天

销售劳务(加工、修理、修配)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提供劳务(提供中或已提供完成)

收到款项

收款当天

有合同未收款

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

无合同未收款

劳务完成当天

销售服务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提供服务

提供服务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收款当天

有合同并约定收款日

合同约定收款日

有合同未约定收款日

服务完成当天

无合同

视同销售服务

服务完成当天

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已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

销售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

收款当天

有合同并约定收款日

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

有合同未约定收款日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当天

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视同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当天

不动产权属变更当天

特殊销售行为

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建筑服务的质押金、保证金

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当天

金融企业贷款利息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电力产品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开票时间

具体政策规定

政策文件

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国税发[1998]137号、国税函发[1998]718号、国税函[2002]802号

1998年9月1日起,“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总机构在各地开立账户,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应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以设立只收发货的异地仓库(不需办执照)或机构(需办执照),或者直接委托加工方就地发货来规避双道纳税】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

第六条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二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五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非银行会计你们知道结息日是哪一天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规定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广州德发房产与广州地税第一稽查局再审行政判决书》(2015)行提字第13号。核定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加收核定之前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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