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增值税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更新时间: 2024.11.06 12:30 阅读: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税务局不能擅自扩大适用范围;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凡是税法没有规定的禁止事项,纳税人均可以享有。因此,不征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第八条规定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及第二十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的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从草案中可以看出,纳税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必须是其支付或负担并且是与“应税交易相关”的增值税额,而现行增值税并未强调与“应税交易相关”。因此,对与应税交易无关的进项税将会予以转出。现行政策与应税交易无关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因资产重组不属于应税交易,因此相应的进项依法转出。 、纳税人统一取得增值税专票采取分割单方式的,其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属于与应税交易无关的进项税应当转出。分割单适用有且只能用于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二、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3、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关联企业共同提供服务发生成本采取成本分摊方式,不属于自己承担部分的进项税应转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成本分摊协议是指企业间签订的一种契约性协议。关联企业采取成本分摊表方式的,所分摊的成本因不确认应税交易,相应已抵扣的进项税应当转出。

黄 时 光 -中汇十堰税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精通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企业内控管理,国企合规性审计;擅长企业财税风险诊断,财税培训,税收筹划,涉税鉴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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