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贷款服务包括哪些内容

更新时间: 2024.10.04 05:17 阅读:

金融服务(税率6%)。

贷款服务。

贷款服务,是指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的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具体判断时,以“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名目收取的,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即“保本”“保底”)的投资收益,以及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均属于“贷款服务”。

通过一个例子了解什么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甲公司(生产企业)将一台生产设备采取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出售给乙公司(融资租赁企业)并租回。在这项业务行为中,设备仍然由甲公司正常生产使用,但甲公司因“出售设备”而拿到了全额设备款,然后再按照十年期限给乙公司分期支付租金。这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贷款)行为,乙公司以甲公司的生产设备作为抵押物,发放了一笔十年期的贷款,十年内收回本金和利息。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甲公司“出售资产”给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乙公司从甲公司收回的利息性质部分收入则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这个例子,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需要掌握以下两个重要知识点:

承租方(甲公司)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出租方(乙公司)收取的利息和利息性质的收入属于“贷款服务”,而不属于“租赁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保险服务,包括人身保险服务、财产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服务”中贷款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等征税子项目的易错易混项目辨析。

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金融服务”是高频考点。易错易混点如下:

判断某项投资金融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判断该金融产品合同中是否约定保本(保底)条款。保本产品的收益属于“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非保本产品的收益不属于“贷款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收回或返还本金,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非货物期货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服务。货物期货转让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若进行实物交割则在交割环节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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