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账务处理

更新时间: 2024.09.20 04:4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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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案例: 甲公司2018年3月盘盈的公车站牌,广告牌100万,没发票也没入帐,盘盈后评估入帐。现2018年8月甲公司分立成立乙公司,对应的上述100万资产转移乙公司。请问:

1.甲公司盘盈资产入账原始凭证没发票,怎么入账?仅会计师评估报告可以吗?

2.甲公司入账盘盈资产,折旧如何处理,能否税前列支?

3.甲公司盘盈资产入帐,分立到乙司如何开票?是否可按"不动产一一广告牌"开具免税发票?

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具体分录如下:

1、发生固定资产盘盈

借:固定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累计折旧

2、计提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3、扣划所得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月末转利润分配-非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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