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应税行为是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 2024.11.21 03:39 阅读:

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销售和进口,直观看并无投资行为。为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现行增值税制度将以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行为界定为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投资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含视同销售),需区分不同投资主体及所投资的标的物进行具体分析。

投资涉及的增值税相关政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即可以作为投资标的物的有: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货币资金等。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包括销售、进口和视同销售。投资业务的增值税讨论,主要涉及增值税销售和视同销售情形。

销售是一种有偿转让行为。所谓有偿,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即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均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中,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指有偿转让货物或不动产的所有权。而无形资产的销售,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视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分别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予以具体规定。其中货物的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视同销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以货物投资应缴纳增值税

货物属原增值税征收范围,指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有形动产。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以货物投资不属于销售范畴,故对其是否缴纳增值税,需考虑相关视同销售条款。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货物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以货物投资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视同销售条款中仅涉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含其他个人,即对于其他个人发生的货物投资行为,不视同销售。

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应缴纳增值税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是营改增之后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参照上述货物投资的分析方法,我们首先考虑以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投资是否存在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就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所界定的视同销售仅指无偿转让情形,并不包含投资行为。即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的,并不属于视同销售所界定的范围。虽然货物投资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但这并不意味所有投资行为都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

明确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我们再从业务实质分析是否符合增值税关于销售的规定。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实质上包含两笔业务,一是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二是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换取股权等其他经济利益。对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按评估价值或投资合同、协议约定价值确定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取得成本(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作为自有资产管理,按规定方法进行摊销或折旧。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对“取得的不动产”予以具体界定,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参照14号公告“取得的不动产”的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属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

综上,纳税人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作为投资,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销售的规定,属于增值税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应缴纳增值税

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投资的,不属于增值税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但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36号文件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等,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解释为,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可见,以货币投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取得的固定保本理财收益,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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