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增值税13号文
编者按:并购、重组并非法律术语,无明确定义,具体到税法视域内,重组各方通常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中的一种或多种。就增值税而言,特殊处理方式的关键词可以概括为不征税、留
2024.11.22《财经》记者 龚奕洁 /文 杨秀红/编辑
赶在资管产品增值税原定的起征日之前,资管业备受关注的增值税问题终于靴子落地。
6月30日下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将起征日推迟至2018年1月1日。
有业内人士感慨,“大刀还是落地了”。但多位资产管理人士则认为,在实施细则一直未明确的情况下,与此前的政策力度相比,上述《通知》堪称利好。
“原定于7月1日要执行的政策对于资管业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而且细则没有明确,大家都在观望,此次《通知》将起征时间推迟到2018年1月,最起码又给了资管业半年的缓冲期。”一位城商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表示。
较之从前,此次新规是否降低了税务成本?上述负责人表示不一定,“原先一些利率债、同业资产的资管产品是免税的,但现在都统一征税了。”
据《财经》记者此前了解,资管各业态在通过各种途径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提出建议,具体征收的细则正在调研过程中(详见《财经》杂志文章《140号文惊扰资管业》 )。
作为税收营改增的一部分,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40号文),提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并将起征时间追溯至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140号文一出,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德勤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服务华北区主管合伙人朱桉对《财经》记者表示, 中国至今对投资行为没有很清楚的界限和划分,140号文将资管产品的投资认定为经营行为,从而导致整个行业要缴纳更多的税。
140号文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率并未做出特别说明,而按照营改增的一般要求,增值税率为6%。若起征时间追溯至2016年5月1日,由于资管产品无法追溯已经结束管理的产品计划,投资收益早已兑现给投资者,资管机构只能自行补缴,这很可能令相关机构全年收入无法覆盖纳税。
无奈之下,基金业协会代表各类机构,两次出面与财政部进行沟通。
第一轮沟通不顺。财政部于2016年12月31日再发通知,对140号文进行解读,再次明确资产管理人需要为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应税部分交增值税,资产管理人也包括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理财等。
此后,基金业协会在2017年的第一周再次与财政部沟通。2017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将资管产品起征时点调整为2017年7月1日,较此前规定推后14个月,给了资管行业缓冲的时间。至于税种征收细则,通知称将稍后推出。
在以往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规定资管产品应该纳税,但是由于没有清晰的纳税主体,所以基本上从未在产品层面缴纳过营业税。而140号文第一次将资管产品作为纳税主体提出,颠覆了资管行业对产品的设计理念,对产品无法再进行穿透设计,既要顾及产品层面,也要顾及投资层面。
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文件,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以下为财政部《通知》全文
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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