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更新时间: 2024.11.07 17:55 阅读:

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财政补贴收入

征收增值税: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

不征收增值税: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

罚没物品

征收增值税:经营单位购入罚没物品再销售、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再销售、专管机关再经营应征增值税的货物。

不征收增值税:罚没物品公开拍卖收入、变价处理收入、交由专管机关取得的收兑或收购收入,如数上缴财政。

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征收增值税:

售卡方因发行或者售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持卡人到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征收增值税:售卡或者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或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可开具普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视同销售。

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视同销售。

两个以上机构之间的移送: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统一核算、非设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受货机构向客户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的,总分机构各自缴纳增值税。

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外购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视同销售(公益目的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出租不动产中的免租期:无须视同销售,免租期不缴纳增值税,以实际收到的租金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认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顺序来确定: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货物、应税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货物、应税行为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果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中还需要包含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一般货物采用10%。

视同销售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辨析。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项目应视同销售;

外购的货物只有在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的时候才需视同销售处理,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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