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收增值税和免税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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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某涂料公司(以下称为A公司)生产的某知名涂料(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高于420克/升)供不应求,公司产能不足。鉴于目前公司没有扩大产能的计划,该公司准备找一些生产涂料合格的涂料厂家合作。方案有二种,方案一是外购贴牌对外销售,即购入涂料厂家生产和涂料后改贴公司标牌,使得外购涂料变成公司自产涂料对外销售,方案二是委托加工,即购入涂料的主要原料委托涂料厂家生产涂料贴上公司标牌再对外销售,这两种方案下缴纳的消费税是否一致?
外购贴牌对外销售
《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第一条规定,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关于明确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第四条规定,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涂料厂向A公司销售自产的涂料,应缴纳消费税,税率为4%。A公司购入该涂料后贴上本公司的商标再对外销售应视同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对外销售涂料时仍要缴纳消费税,税率为4%,计税依据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此种方式下,涂料厂和A公司均应缴纳消费税,并且涂料厂缴纳的消费税不能在A公司进行抵减。
委托加工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税款扣除凭证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纳税人应当将税款扣除凭证复印件按月装订备查。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涂料厂委托加工涂料不需要缴纳消费税,但A公司为消费税的纳税人。由涂料厂代收代缴A公司的消费税,计税依据为涂料厂生产的同类涂料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涂料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4%)
A公司将委托加工的涂料再对外销售,如果销售价格高于涂料厂的计税价格,应缴纳消费税,计税依据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为4%,涂料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用于抵减A公司应纳消费税。
A公司对外销售涂料价格高于涂料厂生产的同类涂料的销售价格,或者涂料厂没有同类涂料价格的前提下,A公司缴纳的消费税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为4%,其中一部分消费税由涂料厂代收代缴。
结论
A公司对外销售涂料通常应取得利润,也即对外销售价格要高于购入价格或委托加工涂料成本。
不论是方案一还是方案二,A公司缴纳的消费税相同。
其他事项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涂料厂也为一般纳税人。不考虑消费税事项,假定A公司委托加工的涂料成本与外购涂料成本相同;其中,委托加工涂料的成本为提供的主要原料成本和涂料厂受托加工收取的加工费(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外购涂料的成本为购入成本(注:不含增值税)。
A公司将上述涂料以统一的价格对外销售,在前述假定条件下,不论是外购贴牌还是委托加工,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同,缴纳的增值税无差异。外购涂料合同需按购销合同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三;委托加工方式下购入主要原料合同按购销合同贴花、税率万分之三,加工合同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税率万分之五;委托加工方式缴纳的印花税更多。
在假设前提下,方案一和方案二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同,方案二缴纳的印花税高于方案一的印花税,可见方案一更优。
如果A公司和涂料厂为集团公司下的关联企业,则从集团角度考虑,方案一将多缴纳消费税,采用方案二更优。
由于涂料厂生产涂料要缴纳消费税,其销售涂料的价格将高于主要原料+加工费的价格。A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相同,不论是方案一还是方案二,计缴的消费税也相同。如果没有假设前提,在比较这两个方案时,应以成本最低原则,选用成本低的方案。
作者系税收筹划专家,每日税讯微信公众号特约撰稿人
作者:邱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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