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虚开增值税案例

更新时间: 2024.11.05 01:28 阅读:

加油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

【案例介绍】

2022年8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辖区内的东莞市大朗高英加油站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执法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加油站于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8份,金额合计3,809,107.77元,税额合计553,016.23元,价税合计4,362,124.00元。上述发票均已抄税并申报纳税。该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三十七条第一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2号)规定,该公司虚开发票金额在100万以上。执法机关针对该加油站前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税稽罚〔2022〕94号)

【法律法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B.《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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