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从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09.16 03:46 阅读:

某食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从农户手中收购1000公斤山核桃,收购发票上注明收购价款10万元,当期全部耗用,加工成盐焗核桃仁零食对外销售。当月又从一般纳税人手中收购了5000公斤小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万元,当月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将小米简单清洗、包装后直接对外销售,当期全部销售。不考虑其他条件,该食品生产企业2023年3月收购农产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4500元。

企业从农户手中收购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用于生产销售的货物为盐焗核桃仁零食,适用于13%标准税率,应按照10%扣除率计算抵扣。其中9%是凭票据实抵扣或凭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是在生产领用当期加计抵扣进项税额。

收购山核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9%+10×1%)×10000=10000元。

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粗加工后直接对外销售,应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即收购小米可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0×9%=4500元。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4500=14500元。

某公司5月份销售10000吨调制乳,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按照成本法计算,可以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为483.19万元。

成本法下,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其中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故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6000×70%×13%÷(1+13%)=483.19万元。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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