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如何抵扣

更新时间: 2024.11.19 17:02 阅读: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购进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需要特别提示1.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2.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必须是购进货物或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接受应税服务、购进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以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例如支付职工福利费产生的进项税额);3.支付或者负担给对方或者自己承担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抵扣区分以下四种方法:

一、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票抵扣的合法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方、提供方或转让方提供,或由其主管税务局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方开具,或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支付道路通行费、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对增值税额进行了单独注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是最为常见的抵扣方式,所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是对方纳税人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论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3%、9%、6%,还是3%、1%、0.5%,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

二、凭缴纳的完税凭证抵扣。凭缴纳的完税凭证抵扣有两种情形:一是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由进口货物的单位缴纳增值税。进口货物环节增值税是由海关代为征收,所以,进口货物的进项税抵扣是根据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是完税凭证。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抵扣进项有三种情形:一是农产品计算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从农户收购自产农产品,收购方开具),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免税农产品,销售方开具,或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特例:对烟叶税企业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行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购进烟叶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计算公式为,烟叶税应纳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20%),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上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扣除率9%,但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是通行费。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桥、闸通行费,收费方开具),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三是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注:不含民航发展基金);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需要注意的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行程单、车票、客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销售方开具)。

四、核定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进行税核定仅限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级税务机关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酒及酒精、乳及乳制品、植物油加工行业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2013年9月1日起,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相关权限下放至省一级。农产品实行核定抵扣进行税额后,相应购买的农产品不能再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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