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更新时间: 2024.09.20 09:53 阅读:

一、外购商品用于职工个人福利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

文件规定:

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结:

区分是否属于内部资产处置关键是要看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改变,没发生改变就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发生了改变就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且上述列举的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形并非所有情形,在实务中有些情形还需纳税人自己按上述原则具体判断是否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同时关于移送资产的一律按照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二、外购商品用于职工个人福利增值税不视同销售

文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

1、企业如果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赠送都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如果是外购货物只有在投资、分配、赠送时才会视同销售;

3、外购货物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4、营改增后,当以公益事业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不视同销售的,针对其他对象的无偿行为是需要视同销售的。

三、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会计分录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计提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3、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在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同时,应结转外购商品成本,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也要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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