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一、外购商品用于职工个人福利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文件规定: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
2024.11.09问: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税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五星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来源:四川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平台
一、外购商品用于职工个人福利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文件规定: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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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9《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四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将自产工具用于增值税项目项目的,均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该工具所
2024.11.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四)直接用于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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