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调整历史

更新时间: 2024.11.07 23:01 阅读:

现行增值税税率:

  第一档:13%税率,适用范围: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9%税率、6%税率、零税率外,税率为13%.

  第二档:9%税率,适用范围: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第三档:6%税率,适用范围: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适用13%税率、9%税率、零税率外,税率为6%。

  第四档:零税率,适用范围: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现行各档税率,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

增值税税率历次调整: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税率

  时间:1994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政策内容: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法规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法规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法规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新增税率

  时间: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政策内容: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简并增值税税率

  时间: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政策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四、增值税税率下调

  时间: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政策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五、深化增值税改革,继续下调增值税税率

  时间:2019年4月1日至今

  政策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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