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增值税

更新时间: 2024.11.20 19:15 阅读:

非上市公司股权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一、纳税义务人和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书立股权转让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五。

二、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一般规定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

(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未列明金额,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纳税人应当于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转让股权时存在未全额实缴出资的股权份额,计税依据如何规定?

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举例】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分别列明:1.已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让的金额。2.未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出资资格”的转让金额。

甲某持有A公司100%的股份,对应注册资本认缴份额1000万元,已实缴金额为500万元。

甲某与乙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100%股权的转让价为60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毕后,转让方不再承担对目标公司的任何出资义务,受让方履行标的股权中认缴但未实缴500万元的出资义务。其中已实缴出资500万元部分对应的转让价款为550万元;未实缴出资500万部分对应的转让价款为50万元。

根据上述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列明的已实缴出资部分的转让价款550万。

三、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书立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书据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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