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法中的特殊销售行为

更新时间: 2024.11.14 15:20 阅读:

增值税特殊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得减除折扣额。

实物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且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开具发票之后,如果由于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再给予的折扣,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退回、折让

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

销售退回或折让,需要按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处理。

以旧换新

除金银首饰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金银首饰: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差额)征收增值税。

以物易物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

注意是否有直接冲减“库存商品”等科目的情形。

包装物押金

一般包装物押金(含啤酒、黄酒)

1年以内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不计入销售额。

1年以内但超过合同期限:计入销售额。

1年以上:计入销售额。

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时就计入销售额。

包装费、包装物押金

属于价外费用,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如何核算,收到即计入销售额。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包装物押金计入销售额时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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