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服务增值税计税依据

更新时间: 2024.11.18 05:29 阅读:

政策依据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

银行结息是指利息的实际给付。银行对一笔存款或贷款,并不是每天支付或收取利息,而是集中在特定的日期才实际收付利息,这个特定日期就是结息日。根据上述规定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照总体原则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即发票、收款(利息)、合同约定哪个日期在前按照哪个日期确认。在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改为收付实现制,可以视为对贷款业务未收到利息的一种税收补偿,等利息到账以后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案例剖析

案例 05 A公司向B银行贷款若干万元,2016年06月01日为B银行对此贷款业务的结息日,结息日应收利息为70万元。一般情况下A公司与B银行应该签署了贷款协议并约定利息支付的日期,B银行不论是否收到利息按照规定都应该在2016年06月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在结息日90日之后,也就是2016年08月30日之后的利息,则按照是否收到利息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同时,结息日90天之后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不得冲减90天之内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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