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是买方还是卖方

更新时间: 2024.09.17 10:43 阅读:
增值税纳税人是买方还是卖方(图1)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应税劳务、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我国税收体制中占据重要地位,财政部网站发布的《2019年财政收支情况》显示,2019年全国税收收入157992亿元,其中增值税62346亿元,占比达到39%。

为促进经济发展,给企业减负、激发企业活力,同时将减税降负的红利惠及广大消费者,我国多次调整增值税税率,下表梳理了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税率的变化情况。

增值税纳税人是买方还是卖方(图2)

增值税税率的下降无疑是利好消息,但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如果合同从签订到履行跨越不同税率期间,合同价款能否做出相应调整?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卖方,但实际承担者是消费者,增值税税率下降带来的优惠由哪方享受?相关争议频繁发生,下文将以司法裁判为例,列举实务中的法院观点,并对增值税红利加以分析,同时为企业应对相关商业风险提出建议。

01 司法裁判如何认定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增值税税率变动引起的纠纷中,消费者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在相关裁判案例中,消费者要求房价随增值税税率相应调低的主张往往得不到支持

裁判案例

沈志栋、永新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赣08民终2208号】

案情简介

沈志栋与永新县碧桂园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在“营改增”税制改革过程中,增值税税率下调为9%,房屋总价款能否因增值税税率从11%调整为9%而做相应调整,沈志栋与永新县碧桂园公司之间存在争议。

法院观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值税税率下调,商品房总价款不应做相应调整。

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对房屋总价的约定一致,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总价款及单价均是固定含增值税价款。

不动产作为家庭大宗财产,双方交易时通过合同作出固定房屋总价款即房屋总价款恒定的约定,且房屋总价款是固定含增值税总价款,符合商品房交易习惯,且有利于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的稳定。

虽然《补充协议》载明不含税房价、增值税税款和税率,但该不含税房价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固定房屋总价款的基础上适用当时的增值税税率11%计算出来的结果,是在固定总价款的前提下,对适用税率的一种列明方式,并非对房款或房款计价方式的变更,也不具有降税即降价的意思表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亦没有明确约定降税可降价或者房屋价款可随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发生变更,故《补充协议》列明的内容不会对房屋总价产生影响。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碧桂园公司,故增值税发票上税率的增减以及税额的变化,均是碧桂园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增值税税率的调整,并不改变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商品房出售主体非购房者,二者之间并非代扣代缴关系。

现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过程中降低增值税税率,直接目的是给企业减负、激发企业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从长远看必将惠及消费领域及广大消费者。

通过搜索其他地区类似案例,法院也是类似观点

增值税纳税人是买方还是卖方(图3)

虽然我国并非实行判例法,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检索的类案虽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但事实上会存在一定的约束性和参考性,因此类似案件的裁判观点具有借鉴意义。

(二)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企业之间买卖货物,也会因增值税税率变动产生纠纷,法院裁判此类案件时可能考虑到公平性,支持购买方要求价款随增值税税率相应调低的主张

裁判案例1

苏州明众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菲尼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苏0506民初7414号】

案情简介

增值税纳税人是买方还是卖方(图4)

原告明众达公司向被告菲尼迪公司提供模具,金额合计116.5万元,菲尼迪公司共付款82.55万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3.95万元,法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

增值税税率由17%下降为13%,但是原告认为合同价款不应变化:

  • 首先,从时间节点看,如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按时付款,原告可以开具税率17%的发票,目前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无法开具17%的发票,原因不能归责于原告;
  • 其次,合同的总价款116.5万元,并非分为货款和税款2个部分,在双方没有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合同的价款不应变化;
  • 除此之外,原告销售货物后成为纳税主体,是税收优惠的享受主体,税率的调整与被告无关。

法院观点

由于2份协议书载明的模具价款包含有17%的增值税,现原告确认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税率为13%,根据增值税的特点以及公平性原则,相应的价款予以下调更能平衡双方的利益。

据此,本院将应付总价款调整为1125170.94元。现被告已支付模具款825500元,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剩余模具款299670.94元。

裁判案例2

远鹏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与广东迪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03民终15245号】

案情简介

增值税纳税人是买方还是卖方(图5)

迪控公司向远鹏公司销售货物,价税合计559350元,远鹏公司共付款267805元,2017年11月30日,迪控公司向远鹏公司发送《律师函》,催要货款291545元,后诉至法院。

远鹏公司辩称,2018年发票税率已由17%降至16%,迪控公司无法开具17%税率的发票,则应对未付款额予以相应扣减。

法院观点

关于远鹏电气公司主张的应予扣除的增值税税率变化导致的货款差额。

《采购合同》约定的货款金额包含17%的增值税税率金额,诉讼中双方认可自2018年5月起税率自17%减少为16%,则针对远鹏电气公司尚未付款且广东迪控公司未交付增值税发票部分货款,远鹏电气公司有权要求扣除相应税率变化导致的货款差额。

远鹏电气公司的相应答辩意见,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经一审法院核算,广东迪控公司应向远鹏电气公司支付货款288629.55元(291545元-2915.45元)。

02 增值税税率降低是谁的红利

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法院驳回消费者诉讼请求的主要原因有三:

  1. 合同并未明确约定“降税即降价”;
  2. 合同中的不含税价款只是宣示性列明,该格式条款不表示房屋价款随增值税调整;
  3.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税率降低直接目的是给企业减轻税负。

而在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中,部分司法裁判并未关注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降税即降价”,而是从公平性等角度考虑,扣减税率变化导致的货款差额。

同样是增值税税率下降,为什么会产生不同的裁判倾向?增值税税率降低是谁的红利?

(一)增值税红利的分配

增值税纳税人是买方还是卖方(图6)

对比第1、2两种情况,如果各环节不含税售价不变,消费者能享受增值税税率下降带来的所有红利,而厂家和零售商因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降低,相应的城建及附加税会随之降低。

但是增值税作为链条税,商品从生产到最终落入消费者手中,可能经历多个环节,一旦有一环未根据增值税税率调减售价,增值税税率下降带来的红利就不会全部反馈给消费者。

对比第1、3两种情况,因为维持原含税售价(16%),厂家收入增加102.65-100=2.65元,零售商收入增加205.31-200=5.31元。

市场经济中,商品定价不仅受到增值税税率影响,供求关系、议价能力、通货膨胀等也是重要影响因素,增值税税率下降带来的红利由谁享受,一定程度上看哪方在交易中占据主导地位。

(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特殊性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法院往往不支持房屋价款随增值税税率的降低而减少,除了前述裁判案例中提到的原因,还可能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 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公司从取得土地、开发建设、竣工验收到完成销售,其中涉及多个阶段,很难保证每个环节的交易价格都随增值税税率降低,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上游支付价款时未能享受增值税下降红利,它也没有足够利润空间向消费者让渡。
  • 另一方面,不动产作为家庭大宗财产,交易金额较大,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面对的消费者人数众多,如果法院支持某位消费者的诉讼请求降低房屋价款,其他消费者也会提出相应请求,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利于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的稳定。

03 企业如何应对税率变动风险

随时关注增值税政策的变动

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应对政策动态保持高度敏感,增值税税率无论是长期调整、抑或是短期优惠,都应及时通知业务部门,根据买方或卖方的不同身份,拟定更利于己方的条款,或者买卖双方共同协商,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

明确约定涉税条款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容易忽略税务信息,或者一笔略过,为后期产生纠纷埋下隐患,企业应高度重视税务问题,并进行明确约定,其中包括确定交易价格是否含税、交易价格否随税率变化、交易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对发票类型和开具时间等信息是否有特殊要求。

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准确把握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有利于企业选择适用的税率,对于容易混淆的行为更应重点关注,例如同样是预收款,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展开全文
标签: 暂无
没解决问题?查阅“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