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不包括

更新时间: 2024.09.19 23:49 阅读:

一、结论:通过来说价外费用包含向购买方收取的四大类费用:1、奖励类(手续费、补贴、奖励金、返还利润,集资费、基金);2、违约类(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的利息、赔偿款);3、代收代垫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4、仓储类(包装物租赁、包装费、优质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5、再来一个兜底的其他类。但注意有四类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1、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同时符合条件的带垫运输费用;3、同时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并代为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4、销售销售同时代售保险等向购买方收取并代为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牌照费。二、依据:根据新修订《增值税暂定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原条款为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从购买方处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目的就是为了规避从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三、说明:根据以上表述,只要在价外费用的范畴内均需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并且这部分价外费用是需要开具发票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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