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更新时间: 2024.11.04 12:43 阅读:

进口货物

政策依据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政策解读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非常简单、直接,就是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

扣缴义务

政策依据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政策解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情况下存在增值税的代扣代缴:“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次,我们需要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不同情况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可以参考总体原则或对具体业务的特殊规定来确定。

案例剖析

案例 09 境内A公司将子公司B酒店委托给一家境外公司M公司管理,合同中约定,B公司由M公司派员管理,并按月向M公司支付管理服务费和酒店冠名费。经查B公司在2016年5月1日及2016年12月31日共支付M公司管理费212万元,冠名费111万元。

在本案例中,假设M公司在我国境内没有经营机构,那么作为购买方B公司按规定就是M公司的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由于M公司提供的是服务,根据总体原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假设B公司付款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一致,那么2016年05月和2016年12月就是M公司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也就是B公司确认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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