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扣除最新政策2023

更新时间: 2024.10.04 04:02 阅读:

在二十大报告中,我国提出了多个“强国”战略,位居首位的正是“制造强国”。在诸多顶层文件中,制造业更被誉为 “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今天,深科信整理了广东省深圳市及区级制造业新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广东省级

一、落实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可在当年7月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在当年10月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及次年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二、落实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企业可在月度申报增值税时即享受优惠。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三、落实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税收政策。

落实国家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企业可在当年7月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在当年10月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及次年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

落实国家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企业可在月度申报增值税时即享受优惠。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四、降低企业医疗保险成本。各地级以上市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经省级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政策执行期间,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另有相关政策安排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全力确保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切实保障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制造业企业用电。

六、强化用电要素保障。为低压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外部电力接入工程。

七、降低企业综合物流成本。推动优化调整运输结构,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大型工业园区、工矿等企业将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

八、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业务,扩大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规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制造业企业制定专属信贷产品,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推动制造业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持续下降。

九、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

十、加大企业纾困帮扶力度。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提升企业服务能级,对企业纾困帮扶过程中遇到的项目审批、税费减免、建设手续办理、股权资产过户、经营许可、招聘用工等问题,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进入深科信官网查看完整政策

深圳市级

一、降低用房用地成本

1.有序推进“工业上楼”。积极推进20大先进制造业园区建设,有序释放连片工业用地,量身定制“工业上楼”设计指引,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适合“上楼”的轻量化制造、定制化小批量生产、柔性化研发设计等企业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低成本产业空间。

2.加强工业厂房租赁市场监管。对本政策实施之日起,与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签订5年以上租约、且在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的,租赁合同生效的前三年,每年按合同租金的1%给予物业方最高10万元奖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3.推广重点产业项目土地价款分期缴纳模式。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允许首期按不低于50%的比例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剩余价款在国有土地供应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全部缴清且不计利息。

二、降低用工成本

4.支持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鼓励制造业企业围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投资力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对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按照项目审定总投资建设费用的一定比例分类分档给予支持。

5.鼓励企业“机器代人”。对于符合条件的智能化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标准的补助支持

6.加快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

7.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对重点制造业企业和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加强住房保障力度。

8.强化用工服务保障。结合“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设,深入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加大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技能复合型人才的培育供给力度。阶段性降低医疗保险成本,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费率下调为5%,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下调为7%。

三、降低融资成本

9.精准画像助力企业融资。用好“信易贷”、深圳信用(征信)服务等平台,进一步归集整合市场监管、金融、税务、海关、公用事业等数据,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无抵押中小微企业进行全景画像,并联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配套担保增信服务,解决融资难问题。

10.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债融资。对本政策实施之日起,成功在境内外发行债券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2%,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与市区其他同类型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11.支持制造业企业扩大股权融资。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的再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拟在境内上市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及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对直接在境外上市的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

四、降低用能成本

12.降低用户用能投资成本。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建设高压永久用电外部电力接入工程,无需用户投资;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外发生的任何费用,由供电企业和地方政府按照相关机制分担。为新申请使用天然气的制造业企业用户,建设红线外管道天然气接入工程,无需用户投资。

13.持续推进园区转供电改造。按照“应改尽改”原则,加快完成工业园区转供电改造工作。已完成改造的工业园区,确保供电设施全部投入运营,按政策执行直供电电价,消除“中间层”不合理加价行为。

14.推广使用产业园区用户侧储能。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许可环节加大支持力度,并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五、降低仓储物流成本

15.提升航空运输直达和中转服务能力。按照错位互补原则,鼓励航空公司新开通或加密本市产业及企业“出海”急需的战略性国际货运航线,分级分类给予最高25万元/班、每年每条航线最高5500万元补贴。积极推广离港空运服务、国际中转集拼等业务模式,吸引更多货物经深圳中转。

16.加强重点产业链企业和项目物流仓储保障。对需调整容积率的,经批准后增加建筑面积中不得转让的仓储部分不计收地价,可出租比例限制放宽至80%。支持改造后的仓库优先租赁给产业链重点企业。进入深科信官网查看完整政策

光明区

一、夯实制造业发展基础

(一)加快制造业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对达到土地合同约定的开竣工要求,且按计划完成季度、年度及总投资任务的,对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工业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资助。对超过10亿元的工业投资建设类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资助。单家企业累计最高资助1000万元

(二)支持制造业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制造业企业持续在区内增资扩产做大做强,鼓励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在区内布局,对使用募投资金在辖区投资建设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及经区产业部门认定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0万元。支持企业提质增效,打造接续发展的企业梯队。对产值首次达到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企业,按档次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对规定时期内达到一定产值规模或增速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三)鼓励制造业企业扎根发展。对经区产业部门认定的制造业总部企业最高奖励3000万元,并优先解决工业用地需求和优质产业空间需求。加强安企、稳企、留企工作,建立企业动态预警机制,精准帮扶企业解决疑难。

(四)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对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直接从辖区规上(除区内百强企业以外)及规下样本企业采购原材料、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按其年度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

二、加快制造业创新升级

(五)健全制造业创新体系。对承担国家和省、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建设的主体,按其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2000万元配套资助。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对经国家和省、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六)提升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对经国家、省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研究院”,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奖励。支持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公司)落户光明或在光明设立分支机构,对新落户的知名设计机构(公司)或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鼓励制造业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对购买辖区工业设计机构(公司)服务的,按不超过项目合同总额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七)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制造业企业上年度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年度最高奖励1000万元;超出1亿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年度最高奖励3000万元。对购置区内企业生产制造设备且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的2%,再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单家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4000万元

(八)促进创新产品推广应用。支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对经国家和省、市认定的“三首”产品,按产品认定后一年内实际销售额的10%给予研发生产企业和采购方双向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编制创新产品目录,鼓励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加大创新产品采购力度。

三、加速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九)支持网络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对企业或园区运营单位实施满足工业数字化转型需求的5G专网、工业PON、光纤专网、网络安全加密等网络升级改造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实际投入不低于50万元)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或园区最高补贴200万元。鼓励企业使用光明科学城5G共享专网,对接入5G共享专网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十)支持企业软硬件数字化升级。鼓励制造业企业购置先进数字化联网装备或对现有装备进行数字化联网改造,提升设备联网和数据采集与集成应用能力,按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鼓励企业聚焦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销售服务、运营管理等关键环节,部署应用模块化的数字化平台和软件,按项目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最高补贴200万元。鼓励制造业企业上云上平台,按照云平台服务商收取年度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20万元。

(十一)打造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每年认定一批“数字化智能工厂”“智慧工业园区”示范项目,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奖励。

(十二)加强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结合其为辖区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情况,按不超过项目建设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辖区企业购买公共服务平台专业服务的,按照实际合同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万元。

四、促进制造业企业成长登峰

(十三)实施“小升规”培育行动。对首次纳入光明区一套表调查单位范围且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次年增速达10%(含)—20%、20%(含)—30%、30%(含)—40%、40%(含)—50%、50%(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叠加奖励,单家企业最高奖励60万元

(十四)实施“规做精”跃升行动。健全“专精特新”企业遴选、培育、扶持发展机制,持续壮大行业领军企业和优质中小企业梯队。对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五)实施“优上市”星耀行动。鼓励上市企业集聚发展,建立上市企业培育数据库,对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梯度培育上市企业“后备军”。对新落户光明的上市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对拟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给予100万元奖励;申请材料获交易所正式受理后,给予20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再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拟上市企业、上市企业使用募投资金在辖区购置自用产业用房的,按购房款的10%分三年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对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依法有序退出,按档次给予一定奖励。

(十六)实施“独角兽”发掘行动。加强潜在独角兽企业发掘,聚焦智能传感器、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合成生物等产业发展方向,精准锁定具有核心技术、爆发式成长潜力的潜在独角兽企业。加强独角兽企业培育,对入选深圳市科技独角兽企业培育库或深圳市科技独角兽榜单的企业,按其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奖励200万元

五、助力企业开拓市场

(十七)鼓励参与经贸会展交流活动。积极组织动员辖区企业、行业协会参加境内外经贸会展活动,对参加由市、区政府部门组织参展的境内经贸会展活动,按参展费用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对参加由市、区政府部门组织参展的境外经贸会展活动,按参展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在辖区举办各类专业交流活动,对经主管部门事先备案的经贸会展、产业峰会等专业交流活动,按单次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经区政府认定的重大活动,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十八)支持企业利用电商直播平台开拓市场。对制造业电商公司开展线上销售且实现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按其实际支付给有关平台服务费(不含自营平台)的1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贴20万元;对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除给予上述服务费补贴外,按其年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十九)助力企业提升进出口效率。对新获得“经认证的经营者”(AEO)高级认证资质的,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续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大型制造业企业、工业园区建设公用型保税仓库,在“家门口”为辖区企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降低企业营运成本。对建设公用型保税仓库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投入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十)提升企业应对出口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对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200万元

六、降低制造业资源要素成本

(二十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年产值和增速达到一定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在辖区银行新获得贷款,按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补贴200万元,单笔贷款最多连续贴息3年。对使用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和设备融资租赁利息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单个项目最多连续补贴3年。加强融资担保支持,对通过融资担保方式获得贷款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支付担保费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

(二十二)降低企业用房成本。加大制造业企业租金补贴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区高标准产业保障房,按照区产业空间相关政策予以补贴。

(二十三)稳定企业用工成本。鼓励制造业企业与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合作培养多层次技能人才,对企业培训职工支出的有关费用按区有关政策给予补贴。

(二十四)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符合我区鼓励发展产业方向,年产值规模和增速达到一定条件,且经区产业部门认定的制造业企业,按不超过其年度实际支出电费及水费的1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年度单项最高补贴1000万元。对企业、工业园区布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对企业、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储能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对企业开展节水改造或中水回用,按项目实际投入的50%予以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

七、优化制造业发展环境

(二十五)健全制造业人才服务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家、高级管理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等,按照区“人才无忧”政策给予住房、子女教育、医疗等全方位保障。发挥企业高管团队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产值规模或增速达到一定条件的企业,给予高管团队最高500万元奖励。

(二十六)优化涉企政务服务体系。对积极配合区政府做好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信息的填报、完善和更新维护工作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建立企业诉求闭环处置工作机制,优质、高效、及时解决企业诉求。进入深科信官网查看完整政策

坪山区

一、支持企业高质高速发展

1、支持上市企业做强

  (1)对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直接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并成功转公开发行上市的,按第(一)款标准奖励。

  已获得分阶段奖励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2、支持企业认定为“专精特新”。对首次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广东省、深圳市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认定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更高级别认定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3、支持企业认定为“单项冠军”。对获得国家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企业“小升规”。对首次纳入坪山区“规上”企业库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次年实现产值正增长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企业扩产增效。对产值快速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标准如下:

  (1)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4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3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年产值4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3)年产值1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创新创优发展

6、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1)对上年度技术改造数据纳入坪山区统计的企业,按年度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600万元。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实际支付融资租赁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300万元。

  (2)对纳入国家部委支持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产业转型升级、核心技术攻关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国家部委资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

7、支持新引进企业实施工投。对本措施实施后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在坪山区无自有产业用地,且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经区工信部门评审通过,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给予最高3000万元一次性资助。

8、支持企业品牌质量创优。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得更高级别奖项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9、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

  (一)对在坪山区建设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项目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对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

10、支持首台(套)和首批次。对产品进入深圳市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300万元

11、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对获得深圳市新兴产业扶持计划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资助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

12、支持工业设计创新发展。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配套资助。

13、支持工业设计耦合发展。

  (1)工业设计与制造业耦合支持。对制造业企业实施的工业设计引领创新与转化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20%,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2)工业设计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对中小微制造企业实施的产品差异化、品牌个性化等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工业设计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最高15万元配套资助。

三、支持企业强链集聚发展

14、支持专业产业园区发展。

  (1)对同一主体连片或合并计算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产业园区(合并计算园区数量不超过5个),经区工信部门备案后,每培育或从市外引进1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机构5万元奖励;每培育或从市外引进1家省市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园区运营机构3万元奖励。单个新增企业只奖励一次。

  (2)符合第(1)款条件的专业产业园区上年度纳统产值增长20%、30%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奖励。单个园区运营机构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15、支持企业开展产业链协作。对参加区产业部门组织且经区工信部门备案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实际采购区内企业产品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采购金额的1%给予资助,单个采购企业年度最高资助200万元。对通过坪山区银行贷款开展采购且贷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金额的1.1%给予资助,单个采购企业年度最高资助200万元。同一采购关系单向只资助一次。

16、支持企业租赁产业用房。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市专精特新企业、落户当年或第一个会计年度产值4亿元以上的企业,租赁坪山区物业2000平方米以上作为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租金且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

  (2)对产值增速25%以上的规上优质中小企业,或产值4亿元以上且增速20%以上的企业,上年度新租赁坪山区物业2000平方米以上作为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实际租金的40%且不超过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多一年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500万元

四、支持企业融资开拓发展

17、支持企业融资发展。

  (1)对产值增速25%以上的规上优质中小企业,或产值4亿元以上且增速20%以上的企业,在坪山区内银行获得1年期及以上贷款的,按实际支付利息的50%且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的标准给予贴息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200万元

  (2)对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1年期以上信贷融资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担保费的50%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标准给予贴保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

18、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1)对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举办的新品全球发布活动、大型供应商合作交流会等活动,经区工信部门备案,对实际发生的场地费用、住宿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200万元

  (2)对参加坪山区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和展会的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对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50万元

  (3)对参加坪山区重点支持的境外展览的企业,经区工信部门备案,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运输费的5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30万元资助。

  (4)对随区政府组团参加国家级会展等经贸活动的企业,对实际发生的食宿费和交通费,按最高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多资助2人、最高资助7000元

  (5)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市级资助金额的9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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