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最新政策2023

更新时间: 2024.11.22 00:36 阅读:

前言

加计抵减,简单来说,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目的。因此,加计抵减的实质是一项税收优惠。近日,有不少纳税人咨询关于加计抵减政策如何适用的问题。为更好地了解加计抵减政策,笔者结合实务问题对不同类型行业加计抵减政策进行解析。

第一步、适用主体

目前,税法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主要有三类:

01、#5%加计抵减政策#

包括两类行业:一是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二是先进制造业企业,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先进制造业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此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 2023 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 号)规定,确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 门类);(二)2023 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 50%(不含)以上。

而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的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02、#10%加计抵减政策#

即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对销售额比重有具体要求,即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而先进制造业企业虽没有直接说明销售额比例要求,但其需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即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对于享受加计抵减,而少交的增值税,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属于企业同期的收入总额,但显然不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范围,因此,享受加计抵减,会导致上述比例下降,在享受优惠时,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关注相关税收风险。

03、#15%加计抵减政策#

包括两类企业:一是集成电路企业(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其采取清单管理,纳税人可根据《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3〕228号)在9月20日之前进行申请,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二是工业母机企业,指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以下称先进工业母机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采取清单管理。先进工业母机产品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规定的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相应比例计算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同时,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例如,9月25日某省公布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甲公司位列其中,其1月-8月的增值税税款已经申报缴纳,那么甲公司这8个月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如何加计抵减呢?

根据财税〔2023〕17号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因此,甲公司在9月申报期申报8月属期税款时,可以将1-8月的进项税额一起加计抵减。

此外,先进制造业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例如,某先进制造业企业如果又是工业母机企业或者集成电路企业,在选择加计抵减政策时,可以择优选择一个对自身最有利的,比如按照15%,但是不能享受15%再享受5%。

第二步、计算方法

若判断自身符合上述三类加计抵减政策情况下,我们需要掌握具体加计抵减如何进行计算?在具体计算时,其计算规则是相同的,仅是比例不同,具体如下:先计算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适用比例;其次计算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最后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进行比较,若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若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0,实际抵减额为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孰低金额。

例如,乙公司为电信服务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3年1月成立,公司所提供的电信服务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中的电信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经计算,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电信服务的销售额比重超过50%,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并已填写相关声明,于2023年4月1日起计提加计抵减额。假设不具有上期留抵税额和进项税转出以及纳税检查补交税额等情形。2023年4月甲公司提供电信服务销售额1400000元,认证抵扣进项税额60000元。

解析:

①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60000×5%=3000(元);

②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3000-0=3000(元);

③抵减前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400000×6%-60000=24000(元)>3000元;

④当期实际抵减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3000(元);

⑤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24000-3000=21000(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进项税额时,集成电路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同时,先进制造业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第三步、财税处理

在前两步的基础之上,我们需要熟悉加计抵减的财税处理。

在会计处理方面,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承上例,对于乙公司来说:

01、月末结转时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4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4000

02、次月申报时 /

就实际抵减额计入“其他收益”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0

贷:其他收益 300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000

贷:银行存款 21000

03、填列附加税申报表 /

在税务处理方面,若乙公司首次享受该政策时,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此外,在纳税申报时需要将上述结果填列在《增值税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具体如下:

第 11 栏“销项税额”列“本月数”84000元,第 12 栏“进项税额”列“本月数”60000元,第 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列“本月数”60000元,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为60000元。

同时填写《附列资料(四)》第 6 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3000元,最终计算出《增值税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 19栏”应纳税额为21000元。至此,加计抵减申报工作完成。

笔者建议,在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时,一方面要关注政策适用期限,如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其余三大企业适用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另一方面需要重视核算问题,如先进制造业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均提出要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对于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来源: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 图文编辑:沐林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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