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丢失怎么办

更新时间: 2024.11.07 05: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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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

Q:收据是不能税前扣除的,但如果是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写的收款凭证(我理解就是收据),可以扣除,对吧?

A:

可以,只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的规定。

小微企业

Q: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征税的季度开票收入未达9万享受小微企业免税吗?

A:享受。但如果开了专票,专票是不享受的。

加计扣除

Q:1.我城区有一套房,我工作在郊县,一周回去一次,租房的租金可以加计扣除不?

2.我的房子没有贷款,但是装修贷款了,这个可以加计扣除不?

A:以上2问都不享受加计扣除。

费用列支

Q:关于无票费用列支可以税前扣除的条件及相关文件

A: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发票丢失

Q:遗失要作废的增值税发票联、抵扣联怎么办?

A:如果抵扣了就不能再作废了,如果是当月遗失的当月的票也没有抵扣,那用记账联的来打印作废。

个税缴纳

Q: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出租车辆收入)如何缴纳个税?

A:按财产租赁收入缴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不超4000的扣除800后缴税,超过4000的,准予扣除20%后缴税。

实物返利

Q:请问实物返利怎么开票和账务处理?

A:对于销售方来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事实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假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实物返利时的销售方会计处理如下:

增值税: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的计税依据:计提时,有售价,按售价计提;无售价,按税法规定计税价格计提。

所得税:视同销售,因财务上已确认了销售费用,可不予重复确认收入。

对于购入方来说,依据国税发[1997]167号中的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收到发票认证后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社保缴纳

Q:如果企业只有两个人,其中一个还是兼职(在别的企业已交社保)另外一个是法人(按灵活就业自己交社保)这样的企业也要交社保吗?

A:首先根据国家劳动法律规定理顺劳动关系,然后根据规定纳税申报、缴纳社保。

其次你说的情况,无论法人代表还是兼职的员工,对其公司来说都是提供劳务服务,应按劳务报酬处理,不需再交纳公司职工劳动关系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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