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怎么计算

更新时间: 2024.09.18 21:02 阅读:

建筑服务、不动产和房地产业务的增值税预缴

预缴税款的情形和计算公式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计税方法:

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含税分包款)÷(1+9%)×2%

简易计税方法:

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含税分包款)÷(1+3%)×3%

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分包款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分包协议和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无须预缴。其他个人无须预缴。

异地出租不动产

一般计税方法:

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简易计税方法:

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个体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无须预缴。其他个人无须预缴。

异地转让不动产

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预缴公式一致,只需区分自建和取得:

自建的不动产:

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取得的不动产:

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取得时含税购置原价或作价)÷(1+5%)×5%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取得”包括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抵债等方式取得的不动产。

其他个人无须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项目

采用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收到预收款时,需要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9%或征收率5%)×3%

一般计税方法下以差额作为销售额,但预缴时全额预缴,不扣除任何土地价款。

自行开发的营改增前的“老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5%)按全额作为销售额,不允许扣减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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