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更新时间: 2024.11.21 03:36 阅读: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图1)

(一)对外捐赠未计税或计税依据采用不当的问题

【案例】河南省某食品加工厂将生产的自热米饭8万,在水灾期间,对外无偿捐赠,该批自热米饭的对外售价是10万,财务入账的时候,做以下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8

贷:库存商品 8

思考下,这个对吗?

正确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1.3

贷:库存商品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政策依据如下: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⑨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图2)

(二)收取的价外费用不正确计提增值税

【案例】 A向B销售货物一批,适用税率为13%,合同约定的含税价款113万,因B延迟付款向A支付利息11.3万元,则A收到的124.3万元,应当全部按照13%计税,开具发票时,选择货物对应的编码,金额为110万元,税额为14.3万元。

销售方收到货款和延期付款利息,应依据全部金额按照货物的税收编码开具发票。

有些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计征增值税的:

【案例】我公司与一自然人签订了一个销售合同,后因种种原因,我公司无法如期交货导致违约,按照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规定,我公司应向该自然人支付违约金20万元。请问一下,该违约金我方是否需要取得发票?

【政策依据】

该自然人并没有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根据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该自然人不需要开具发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税前扣除】

我方可凭着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非现金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款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图3)

(三)不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核算增值税

【案例】甲厂xx年8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18万元的货物(假设不含税)。合同约定由甲厂运送。乙于拿到《提货单》当天,先交付10万元货款,另8万元暂出“欠据”,待货物运抵后付。该批产品的库存成本为8万元。甲厂会计在办妥相关财务手续后,当日作出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13000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借:银行存款 113000

应收账款—xx企业90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23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参考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图4)

(四)购进货物在途中发生非正常损失,未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处理?

【案例】A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进行产品生产中缺少原材料w材料,故在异地进行材料采买,该批材料的原价10万,增值税的进项税额1.3万,在购买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造成20%的损失。财务在入账的时候:

借:原材料—w材料8万

管理费用2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

贷:银行存款 11.3万

①购进货物付款时:

借:原材料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贷:银行存款 11.3

②确认购进货物被盗后

借:营业外支出 2.26

贷:原材料 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26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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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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