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哪些优惠

更新时间: 2024.11.20 18:18 阅读:

一、企业初创期税费优惠

(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 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享受条件”中第一条规定执行。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 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 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4.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 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5.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1 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 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 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型微利企业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7.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包括所属期为 2021年10 月、11 月、12 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2号公告发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 2022 年 1 月、2 月、3 月、4 月、5 月、6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 (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 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

8.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 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企业成长期税费优惠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73.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

1.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12 月31 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12 月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2019 年9 月31 日,生活性服务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行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7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12 月31 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12 月31 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75.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 100%加计扣除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1 月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76.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 100%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78.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79.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1.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 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 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四)进口科研技术装备用品税收优惠

80.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81.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82.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科研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83.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87. 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 149 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费优惠

(一)高新技术类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税收优惠

93.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4.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 10 年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10 年。

9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6.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6 月30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97.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编者注:自 2018 年 5 月1 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 16%;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98.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9.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0. 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01.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2. 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年(含)。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103.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104. 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105.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 年7 月27日至203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 6 年(连续72 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 年内每年(连续12 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 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106.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7.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8.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3 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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