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出具

更新时间: 2024.11.06 02:50 阅读:

每年一次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审计现已开始了。企业应自行全方面检查、核查、完善,对存在的税务问题或者税务不良影响的具体内容做出适度和合理的处理或调整,便于顺利开展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完成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申报工作。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企业所得税的要求,计算综合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税所得税数额,确认年度应纳税或退税,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给予税务机关要求,结算年度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审计主要是核查纳税者有没有按税收法律要求申报纳税、减税和免税,有没有偷税、漏税行为,纳税的依据是不是真实、可靠,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截留税款等现象。

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者,出现以下事项的,应附送中介机构提供的涉税鉴证报告:

1、企业财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企业财产损失或者金融企业坏账损失时,应当提交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者金融坏账损失的鉴证报告。但是对于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者,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验收之后,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但是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时候,理应附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于该项开发产品的具体销售收入毛利额和预售输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3、纳税人在当年经营不善,亏损10万元,且包含10万元的,理应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4、弥补当年亏损的纳税人,应该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但若是以前因为弥补亏损附送过鉴证报告了的,将不可以再度重复附送。

5、纳税人在本年实现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以上,且包含3000万元的,理应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不过,企业在寻找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定报告的过程中,一定要寻找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并且要在5月31日之前完成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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